撤销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类型(撤销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呢)_重复
撤销权的诉讼事由根据具体内容有不同的分类。如何准确把握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撤销权简要说明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等处分其财产、权利,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在民法理论中,有人称之为撤权起诉权的废除。
撤销权是我国新规定的一项权利《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转让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害且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纠纷的具体原因
撤销权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撤销纠纷;撤销债务人财产自由转移纠纷;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撤销纠纷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明确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货币债权。例如,债务人购买了某些物品或货物并支付了价款,应在特定日期提取该物品或货物,但为了避免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放弃该物品或货物,这也是放弃该物品或货物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
2、撤销债务人财产自由转移纠纷。赠与是债权人将其金钱或其他财产无偿赠予债务人的行为,无需任何对价。例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钱、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赠予亲友或者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支付他人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或者自己弥补有理由把它们给别人。将钱转入他人账户,或者将自己已付款的房屋、汽车等产权证变更为他人名下。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将其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前两项撤销权得到行使,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撤销。对于低价转让,还要看低价是否是明显低价。由于市场经济允许一定程度的竞争,价格适度波动是正常的。如果一定范围内的交易全部视为低价并行使取消权,就会造成市场混乱。
若发生取消权纠纷,应注意以下三点:
1、谁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符合撤销权的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角度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有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负担之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设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此时债权并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而且,如果债务人经过上述处分后仍与债务人存在法律关系,则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未实现的风险,不能请求撤销债务人此前的行为。因此,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同时,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的,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有权保全其债权,并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减少作为债权担保的负债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行为,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或受益人有恶意。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有偿行为,受让人需要具有恶意。受让人的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那里获取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无论受让人是否存在侵犯债权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受让人知悉情况”不仅包括受让人明知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还包括受让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权利。如果受让人只知道财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道转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能视为受让人恶意并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正如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这里有两种情况:
首先,单个债权人只能在其个人债权数额范围内申请撤销权。例如,债权人只有50万元的债权,则只能针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对于其他财产处分,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其行使撤销权时,也应当以各自的主张为限。债权人处分的财产不可分割,多个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行使撤销权的,可以分别立案并一并审理。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但自侵权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前文内容,我们知道撤销权可以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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