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辩护意见(渎职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法律法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成立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不履行职责的客观表现。不负责任或者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当,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包含过失。如果交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控制校车,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交警部门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件的事实往往比较复杂。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应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和失职渎职造成的严重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有时还造成政治不良影响。其中一些不能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辩护要点及案件分析
1.行为人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他不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不具备法定行政职权,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
案例索引:(2019)陕08-356号
案情基本情况:2016年9月21日,府谷县XX镇打井村民张瑞林通过表弟介绍,将自己在村里建造的五栋彩钢房出租给被告人郝兵、陈毅。王阳.陈某兵等人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10月24日下午2时许,郝某兵等人在彩钢房制作炸药时,原材料起火爆炸,造成14人死亡、97人受伤,截至2017年2月17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果.62元。被告人刘晓峰时任府谷县XX镇人大主任。2016年9月30日前负责抓捕第一农大组,2016年8月8日任XX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第三巡视组组长、安全生产第二组组长2016年9月22日XX镇国庆节前生产检查,挖井人在其负责的区域内。被告人杨志林时任府谷县XX镇武装部部长。2016年9月30日抓捕农一大队后,2016年8月8日任XX镇保安大队XX组组长,2016年9月22日任安全生产第二队副组长国庆节前在XX镇检查。挖井的人在他负责的范围内。被告人王高飞时任府谷县XX镇钻井公司驻厂干部、村委会副主任,8月8日任XX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检查组成员2016年、2016年9月22日日本XX镇国庆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第二组成员。被告人刘建军、被告人李子当时系府谷县XX镇安监办科员、镇安全生产督导员。根据XX镇政府的工作安排,被告人刘晓峰、杨志林均负责排查安全隐患。他们未履行检查职责,非法制造、存放、炸毁被告人郝兵等人租用的彩钢房,对张瑞林进行钻探。该物品长达一个月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日常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中才被发现,直到“10.24”爆炸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2017年3月22日,四名被告人刘晓峰、杨志林、王高飞、刘建军经口头传唤到庭。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子敬被口头传唤到案。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峰、杨志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府谷县XX镇某口井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国庆节前开展的工作。在生产检查中,他没有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结果,郝兵等人打井非法生产炸药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最终发生爆炸事故,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损失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王高飞,系府谷县选派的XX村干部,曾任大井村委会副主任。他应该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行政权力。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刘建军、李子作为镇安监办成员,对地精塔行政村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但不负有调查处理责任。打击非法生产和贩运民用爆炸物的行为。爆炸造成的危害后果与两被告人履行职责之间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依法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上诉人刘晓峰、杨志林及其辩护人无罪的理由,经调查查明,上诉人刘晓峰系镇委员会委员,曾任人大主席。分别是人力资源和武装部队部长,都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府谷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XX镇XX委、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刘晓峰、杨志林作为XX镇XX委员会委员、镇政府农业第一组领导,直接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他们承包进行钻井的公司。领导责任。但在钻井公司“10.24”爆炸事故发生前,二人没有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排除故障、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职责,导致郝兵等人违法在钻井公司生产。爆炸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最终发生爆炸,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对刘晓峰、杨志林及其辩护人上诉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10.24”爆炸的严重后果是村民张瑞林私自租用违建彩钢房和犯罪分子郝某兵非法制造爆炸物直接造成的,是爆炸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上诉人刘晓峰、杨志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刘晓峰、杨志林量刑不当,本院依法改判。
2、行为人被临时借调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且不参加涉嫌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玩忽职守、具有主观故意。
案例索引:(2018)冀06行再15号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李振龙在霸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庭审理纪某、耿某故意伤害案时,临时借用了审判管理所合同制司法人员张伟的帮助办公室,因为法庭书记员正在休产假。保存法庭记录。本案中,纪某、耿某于2013年6月5日被判处缓刑。判决生效后,李振龙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巴州法院。市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果,季某、耿某未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再次被释放。犯罪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判决要点:本院再审认为,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由于行为人的公务过失,如玩忽职守、过度自信、失职等。(3)客观上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利益重大损失的。国家和人民的。原审被告人李振龙作为霸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其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霸州市司法局,导致缓刑人员脱离监管再次犯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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