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民事赔偿标准(工伤民事赔偿的项目)
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还必须承担其他民事赔偿情况。
对于同一工伤,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标准对劳动者给予全额赔偿。劳动者是否还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有权获得赔偿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单位要求赔偿。”《规定》规定,职工遭受工伤,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可以得到赔偿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何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就同一事实对同一主体两次主张权利,属于重复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伤害的,该职工或者其本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般侵权责任被排除在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提供救济后,同一主体可以基于相同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供救济。这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宗旨不符。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工人的工伤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工人除了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3条为这一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驳回了此类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有不少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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