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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吗(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嘛)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4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国际法规则以条约、国际习惯法和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形式形成。

国际条约:条约和其他一致商定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声明、修改或发展现有国际法(如果是习惯国际法,则无需形式)。它们还可以通过条约将无组织的国际社会转变为统一的或超国家的全球或区域国际社会。

习惯国际法:本质上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习惯国际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普遍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这种做法被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习惯国际法常常以早期条约的某些规定为渊源,这些规定后来被承认为成文法。但也有一些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根据世界大国大致相同的做法而发展起来的。

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则加以制衡时才能发挥作用,其立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该原则必须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则,而不是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法律体系)的承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畴,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或放弃的原则。各国主权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力量。武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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