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_重复
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并将分包工程分包给承包商。承包商雇用工人提供劳务服务。就业的主要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曲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系建筑公司,系“轻纺城郝东新村”工程的承包商,将其工程建设的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方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受周某某聘用,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提供劳务服务。工作中,曹某某因清洗搅拌机,不慎将右手掌划伤。曹某某申请仲裁。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曹某某正在原告承包的工程上进行抹灰工作。原告A建筑公司是曹某某的雇主,承担雇主的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经审理,院方认为曹某某在清洗搅拌机时右手受伤。结合目击者证言和当天医院的诊疗记录,可以证明曹某某是在工地作业时受伤的;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周某某作为具有用人资格的第三人,应当对曹某某作为周某某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果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建筑公司为被告曹某某的雇主。承担曹某某就业的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如果人员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受伤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承担责任单位。”本案中,第三人周某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无权招收工人承接建设工程。但某建筑公司明知这一情况,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周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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