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
文/来源:紫新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
这一天,事情发生了变化。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屋增值额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增值额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捐赠,对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适用于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捐赠房产的情况。如果房产未转移,可以撤销捐赠。)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本人所有/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如果其中一名子女赠予,则该房地产应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是父母婚后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者父母和子女名下,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也享有同样的权利。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按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由登记财产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属于一方的资产被视为仅属于一方。从此以后,看似是一个家庭,在资产上却未必是一个家庭。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你在保护谁?是的,大家都知道这是在保护业主。然而要知道,过去10年,中国的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的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经济结构意义上的男性权利重新巩固)。事实上,婚姻法在大多数时候都保护男性。
而此时女性应该如何对待自己呢?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懂金融的女性多,懂生活的女性少;懂钱的女人多,懂婚姻的女人少;了解自己的女性多,了解家庭的女性少。
事实上,两者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毕竟,婚姻法比婚姻更能保护资产。女性别无选择,只能追求更多的资产以获得法律保护。
虽然我曾经相信法律应该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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