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社保补偿该怎样补(劳动纠纷社保赔偿的诉讼时效)
案件简介
2006年12月,赵某加入某公司。
2009年12月,赵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未办理辞职手续。赵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
赵某的诉讼主张:1、裁定赵某与该公司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责令该公司向赵某未办理社保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法院认为
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被确认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案中,赵某声称,他因个人原因于2009年12月从公司辞职,后加入另一家公司开始新工作。即使赵某的说法属实,他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12月终止。赵某提出确认此前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但赵某于2023年3月21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期间证据不足证明存在中止或中断仲裁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因此,一审法院确认赵某与公司涉及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请求经济补偿。
庭审中,赵某称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导致其社保被切断,给其造成损失,遂要求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重新申请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导致他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发保险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由于赵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其本次请求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如果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案号:(2023)粤01闽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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