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驳回起诉(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理由有哪些)
原标题:行政诉讼全部驳回,合肥某社区拆迁安置案难解。
核心提示:事件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因拆迁安置纠纷不断引发“民告官”诉讼。七年过去了,那里发生的纠纷仍然没有解决。如今,曾经的乡村变成了繁华的街区。繁华的背后,有多少人无奈的叹息?
在争议中,曾经的乡村如今变成了繁华的街区。记者邵春雷/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邵春雷
2019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居民徐明奎再次将其所在的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该案源于2012年他与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青年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五年后,由于种种原因,青年社区委员会认为“他们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在这个社区,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近两年来,他们通过各种方式维权,最终又回到了诉讼渠道。2018年7月,他们首次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包河区、包公街道办事处、青年社区居委会。该诉讼一路打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安徽高院),但被驳回。
此次,徐明奎在民事合同纠纷中单挑青年社区居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拆迁安置在变中变
2011年11月,青年社区居委会发布了拆迁通知书。此举对于大多数居民来说似乎是件好事,纷纷配合拆迁。
“为了尽快改善生活条件,大家都很配合。”村民卢在荣说。
该项目于2012年2月正式启动。随后,包河区房屋拆迁证初审组对村民是否需要安置和补偿进行了审核,并在《合肥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青年居委会也开始与已公告的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范围和安置方案。
拆迁进展很快,总面积68.76亩,涉及320户,拆迁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该项目仅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当地媒体也报道了此事。
在此期间,不少村民在收到拆迁安置资金后,离开了相处多年的邻居,等待再次安置。
事实上,拆除工作并没有当地媒体报道的那么顺利。在拆迁过程中,一直有村民反映人口统计不准确,社区私下公开了待售面积。2017年5月,包河区政府召开会议,对包河区拆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工程会计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公安机关还对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安置费的部分人员展开调查,并对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展开调查。紧接着,青年社团原党委书记徐耀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徐耀武被捕后,拆迁中存在的更多问题也浮出水面。
2017年,不少村民还收到了转移信。记者看到,一封发给其中一名村民卢在荣的外部调动函,要求前往卢在荣原工作单位调查其原单位是否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集体征地安置房等。工作场所。
2018年2月26日,拆迁重建项目会计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还向他下达了安置补偿结果通知书。通知明确指出,卢在荣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要求收回已收到的过渡费。
不符合条件的原因一是其户籍发生了变化,历史信息无法反映与青年群体的联系,二是其在原单位享受了该单位的公房。
陆在容很是疑惑。他说,他已经从原来的单位下岗了,户口也已经搬回了青年小区的祖籍。原工作单位的公房是他们的公房,后来他获得了数万元的拆迁个人补偿。
2018年7月,他向各部门反映此事,但未得到解决。随后,他又将包河区政府、包公街道办事处、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由于祖籍只有一套房子,卢在荣的大哥卢先锋和二哥卢在寅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与卢氏兄弟情况大致相同的村民还有很多,如徐明芳、徐明福、徐明奎等17户。
和卢氏兄弟一样,他们也对包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2019年4月,记者在拆迁后现场看到,安置房早已竣工,但尚未全部入住。商业区已经相当繁华,酒店、电影院、餐馆、商业商店林立。
“民告官”拉锯战
卢在荣、徐明奎等16名居民起诉时,认为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并发布公告,相关部门也已确认。然而五年后,他们的资格突然被取消,这显然有悖常理。
包河区、包公街道办、青年社区均在答辩中表示,包公街道青年社区居委会在审核和接受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过程中,超越职权,毫无依据。将不符合移民人口条件的人员纳入移民范围、认定虚假共建面积、与被征收人签订移民补偿金的情况,也存在一方面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协议当事人为青年社区居委会和包公街道办事处,包河区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包河区政府履行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诉讼。
对其他十几位村民提起诉讼的结果也是一样。
最后,他们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也被驳回。本轮诉讼至此结束。
2019年5月,徐明奎因不服判决,再次将青社区委告上法庭。
徐明奎认为,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以下简称《协议书》)合同,被告为《协议书》甲方,原告为《协议书》乙方。为此,他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包河区也已受理此案。
本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赔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项下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青年社区居民与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一旦签订,双方应全面按照协议履行,不得留有遗憾。除非有证据证明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不公平情况,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否则危害国家。利益,他人的利益。案发五年后,本案被告青少年社区委员会无权单方面推翻合同。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周兆成还指出,本案原告系青年社团居民,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签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该协议除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外,还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双重性质。
“本案社区对于在小区内有房但在外已有房的人不予安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当依法进行安置。这是一个依法侵犯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拆迁部门在拆迁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时,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提供住房安置和货币补偿,这与被拆迁人是否拥有房产无关。别处。”周兆成说道。
回应:被拆迁户必须符合条件才可以安置
2019年4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包公街道办事处。该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被拆迁户必须满足祖籍人口、有效住房、居住三个条件才可以安置。对异地安置的,不予安置,并给予货币补偿。签订赔偿协议时如有舞弊行为,将重新审查。
据他介绍,目前移民补偿方案正在推进中。截至2019年1月31日,已完成安置4批,签订协议132份,实际安置458人,调和182人,安置房屋440余间;剩下206人,其中17户84人已起诉。包公街道办事处称,当时还有8户未通过审核。
多位村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置房被取消后,没有人给过他们金钱补偿。
周兆成表示,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调换。本案原被告双方就拆迁问题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在协议中并未选择货币补偿,而是要求产权调换。被告应当按照当时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也表示,在农村,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事实上,他们继承了父母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孩子们。涉及拆迁的,产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和安置,并已达成协议并应当履行。
原文: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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