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判决(婚内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不是原件)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男孩,取名王某。张某因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单位。辞职后,张先生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感到担忧。没有担保,所以要求王某出具担保函。保证书上写明,如果离婚是由于男方的过错造成的,男方将自愿放弃全部财产,离开房屋,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要求写一份包含上述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张某因王某外遇,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的要求离家出走,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针对保函的有效性,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承认保函的有效性。【解说】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子女抚养权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理由如下:1、保函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保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2、保函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函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关于担保函中的财产条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但约定不得违背善意义务”。第三者。”。从这一点来看,当事人在担保函中约定的“收拾干净、离家出走”的条款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上述案件中,王某经考虑后签署了保证书。这是他真实的意愿表达,对于财产的归属也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那么该条款就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协议。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承认。但如果撰写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表达意思表示时受到胁迫,则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该条款也将被撤销。3、担保书中“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提交人同意这样的说法,即自愿放弃儿童监护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契约关系。承诺放弃监护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因为第《合同法》条并没有赋予婚姻双方在离婚以外的其他阶段就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进行协商或单方承诺的权利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子女抚养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它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被放弃。因此,保证书中关于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庭审过程中,法院认可了保证书中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未认可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不过,这份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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