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判多少年徒刑(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判多久)
欺诈定罪和量刑的完整标准(立案)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年监禁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诈骗罪】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通用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分别为《刑法》。“金额巨大”、“金额极其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地区发展状况。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打电话或者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经费的;(三)以筹集救灾资金为名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是诈骗集团主要成员的,分别属于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诈骗罪。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电信诈骗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1):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骗取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分别是《刑法》。“金额巨大”、“金额极其巨大”。(全国统一标准)
二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分别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二)冒充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五)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电信网络诈骗罪受过行政处罚的;(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产,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等财物的;(八)借救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九)利用电话呼叫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十)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通过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进行诈骗。上述规定的“近似值”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金额标准的80%以上。
企图起诉的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第6条:
对诈骗、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打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二)拨打诈骗电话500多次以上;(三)诈骗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视为犯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犯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罪有既遂罪和未遂罪,如果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按照从重处罚规定处罚;达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处罚。
两个高位《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四个):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依法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同上)(二)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浏览量合计超过5000次的。存在上述情形,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处罚标准:
两个高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八):
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要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剥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能力。
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参考):
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罚款的,处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豁免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4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二)一审判决宣判前返还全部赃物及赔偿金的;(三)没有参与分割赃物或者少收赃物且不是主犯的;(四)受害人理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骗取近亲属财产,如果近亲属谅解,一般不作为犯罪。诈骗近亲属财产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应酌情从宽。
试用期限制:
二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范围和缓刑条件。
金额确定及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1):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诈骗电话”包括拨打诈骗电话和接收受害人的回电。如果您多次拨打和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多次向同一受害人发送诈骗短信,则拨打和接听的电话次数、发送的短信次数将被累加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导致电话、短信数量难以取证的,每日拨打电话、发短信的数量经核实属实的,可以与犯罪嫌疑人结合使用。应当综合鉴定本人或者被告人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有关证据。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在具体确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根据最终实际诈骗所得数额,扣除并计算案发前已追回的诈骗数额。但在处罚时,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加重情节。【注】上述标准不适用于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信用证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财务凭证诈骗、证券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诈骗犯罪行为,个人参考除外。
【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11)7号)
【2】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发[2016]32号)
【3】最高法律研究实验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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