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和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和联系表格)
问题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民法典》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是多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尚未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主体只有参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享有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际参与民事活动而获得的。它们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物理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体不得转让、放弃,他人无权限制、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权利是不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剥夺其原有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三、案例分析
案件:
社区居委会左营居民小组第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案件:
原告刘某的父亲刘佳生前是宜良县广源街道办事处永丰社区居委会左营居民组二组村民。原告刘某是刘佳、付某的女儿。因征地问题,第二批居民小组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其中规定“死亡人口,无论有无土地,一律不分配征地补偿资金”。”。由于原告父亲刘佳去世,征地款一直没有分配。对此,原告刘某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本案被告居民组第二批发放相关土地补偿费时,原告父亲刘佳已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于2012年去世时终止,刘佳不再具备土地补偿费的资格。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论: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条件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特定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首先需要判断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并据此获得土地补偿的前提之一是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被告在分配相关土地补偿费时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因此不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关经济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前述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被告未向原告父亲分配土地补偿费自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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