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债务怎么解决2022年(申请个人破产的三个必备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颁布个人破产条例,从理论到实践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哪些人可以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逃避债务?这些问题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密切相关。徐宝童律师团队根据自己处理个人破产的经验,从法庭诉讼的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并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排除个人破产。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泉是个人破产。如今,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施难等因素的影响,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率先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开始。《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层面探索和积累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将有效影响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人们。
哪些人可以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古代中国,人们都认为破产就等于犯罪。立法者和债权人希望看到债务人受到惩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并非所有破产者都是骗子或罪犯,也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惩罚这些债务人并不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偿还,反而只会增加债务人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以风险为中心的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既可以让债权人尽可能获得应有的利益,又可以减轻债务人的痛苦,让他摆脱困境,让他有权利重新振作起来。
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并没有向每个自然人敞开大门。对于诚实可靠的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保护,使他们有机会摆脱债务危机,重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对于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诈骗的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惩罚破产制度。也就是说,想要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首先应该成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对于个人破产的承保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仅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也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纯粹的消费者。《条例》采用了后一种观点,将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所有自然人,即因生产、经营、日常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自然人全部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还规定,持有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请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规定,债务人应满足的条件还包括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三年。这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未来个人破产将主要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在全国个人破产制度推广之前,居住在深圳以外的债务人不能申请个人破产。《条例》要求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破产移民,防止权利滥用。
个人破产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如何最大限度地清偿以及破产后无法清偿的债务能否消除。根据《条例》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平高效的原则处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按照规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不再受清偿。
具体来说,破产清算时,除依法维护基本生活和权利所需的豁免财产外,所有财产均分配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调查期间,诚实、不幸的债务人遵守行为限制,不存在破产欺诈,可以依法免除所欠债务;重整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有未来可预见的收入,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处理债务关系;和解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自愿达成债务减免和清偿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一般来说,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清偿,但个人破产制度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避免债务人个人还款和偏向还款。与企业破产一样,个人破产也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债权人不必对个人破产过度紧张和担心。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避免债务?
在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仍需改善。欺诈、逃债现象屡见不鲜,利用企业破产逃避债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仍然很难立即接受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逃避、浪费债务的护身符,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上述担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所需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如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等,无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转移进行检测和控制。二是破产逃税违法成本低,缺乏多层次的惩罚网络。
为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沦为逃债法,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本条例设计了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和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的一系列规则;债务人可以通过欺诈手段撤销债务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这些规定还明确设立破产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行为。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防止恶意破产债务人滥用制度或滥用个人破产。同时,个人破产立法也将倒逼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完善,从而推动个人破产的有效实施和诚信社会的建设。
徐宝同律师是上海金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董事、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纠纷解决,拥有十多年的法院审判实务和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而仅是作者团队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决规则。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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