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信用卡欠款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最高法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视为刑事案件?什么情况才算“恶意透支”?具体的“金额”是如何定义的?
文章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恶意透支”呢?具体的“金额”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卡两次有效收款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卡的行为。开证行。
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巨额”处理;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巨大”;金额超过1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信用卡欠款超过5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处罚处理的通知》
关于办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决定
(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2018)
根据司法实践,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解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修改如下:
一、将原《解释》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两次有效催告超过三个月未退卡的发卡银行认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要求还款的原因等做出判断。不能仅根据持卡人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事实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没有以下目的的除外:非法占有:
“(一)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被透支且无法退回的;
“(三)透支后,采取隐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逃逸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征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征收’:
“(一)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
“(二)收款应当以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据的方式进行,持卡人故意回避收款的除外;
“(三)两次领取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四)遵守有关征收规定或者协议。
“对于收款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持卡人或其家属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传递记录、信件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以及其他收款原始证据进行判断。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
3.添加一篇文章《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偿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发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返还或支付的金额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返还。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应当以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票据(透支票据、还款票据)等证据以及发卡银行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确定恶意透支金额;恶意透支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恶意透支数额,确定恶意透支数额。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
5.添加文章《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起诉前已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不予起诉;一审判决前已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不予起诉。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但因信用卡诈骗罪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方式违法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不适用。”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罪处罚。”
七、将原《解释》第七条修改为修改后的《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原《解释》号第八条修改为修改后的《解释》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规定。”
根据本决定,《解释》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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