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什么意思)_重复
问: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执行效果有什么区别吗?
答: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适应当地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虽然从理论上讲,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标准化对象不同,但在实践中,标准化对象偶尔会出现重叠。那么,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应该选择哪一种呢?标准又如何呢?不同的人来自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
1、国家标准比地方标准更有效
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按照“上级法律优于下级法律”的原则,以国家标准为准。
例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动废止。
又如,《民法典》号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无推荐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可见,地方标准并未列入评价标准的序列。
2.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更有效
这种观点认为,与国家标准相比,地方标准更多地考虑了当地的特殊技术要求,更符合实际需要。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地方标准为准。
例如,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第四款规定:“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地方,有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优先实施地方标准。”
3、地方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有效性无差异。
这种观点认为,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除规范性文件引用等特殊情况外,均不需要强制执行,因此执行效果不存在差异。
例如,《标准化法》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可见,同属于推荐性标准序列的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标准时并没有区别对待社会团体和企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合》。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不完全协调,而是相互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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