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寻找法律网
众所周知,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行为:要约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的答复,即承诺。但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一、承诺为什么会出现迟延
1、超过规定期限作出承诺,有延误的。
2、承诺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但因寄信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造成承诺延误。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拖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将失效,作出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他有义务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要约人及时发出逾期通知后,逾期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要件
任何有效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人
接受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提议和承诺是相对的人类行为。因此,受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知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他们的承诺都同样有效。
2、有效时间
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做出。要约仅在其存续期间有效,受要约人接受后合同即成立,因此接受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则对话者之间应立即接受;在非对话者之间,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期限届满后做出的任何承诺均属于逾期承诺,不生效,应被视为新的要约。
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作出承诺,并且正常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由于电报故障、信函误寄或其他通讯故障而迟延承诺的,则是一种特殊的迟到。在这种迟到的特殊情况下,承诺人本可以由于及时承诺而预期合同会成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将迟到的承诺通知要约人。如果您未通知,则视为未逾期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到是一种事实通知。要约人只需将迟到的情况通知承诺人即可,并在交付时生效。未到货的风险由承诺人承担。如果A向B提出要约,B的承诺就显得异常晚了。
A未依法就该承诺向B发出逾期通知的,合同成立;如果A向B发送了迟到的通知,但B由于通信故障而没有收到,则合同不成立。所谓及时送达,是指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好管理员的照顾,毫不拖延地送达。在承诺使用快递工具时,原则上也必须以相当正确的方式进行迟到通知。当承诺迟到时通知的义务不是真正的法律义务,而是非真正的义务。违反本规定不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履约行为,如预付货款、发运货物、到工地开工等。
3、内容一致
验收必须与报价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第三方向要约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任何超过指定时间的承诺(有些也称为“迟到的承诺”);任何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均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还价,必须得到原要约人的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对于承诺有效性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无效。
承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做出。通常,它必须与要约的方式相对应,即如何提出要约,以及如何接受。关于口头要约的接受,除非要约有时间限制,否则沉默不能作为接受的形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成立。
当要约人理解时,口头承诺即生效。非口头承诺生效时间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时。人们普遍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可以在交付给另一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逾期发出的撤销承诺通知不具有撤销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延迟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其他原因,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因承诺已超过期限而无法履行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合同承诺的延误是由多种情况造成的。一般情况下,由于寄信等原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导致承诺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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