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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婚前房屋怎么分割(夫妻离婚婚前房屋怎么分配)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来源:【中国吉林网】

父亲花钱给女儿买了一套婚房。没想到,结婚仅仅一个月,夫妻俩就分居离婚了。该男子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近日,长春市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王老师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同月,张女士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了一套婚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2022年10月1日,两人举行了婚礼,但同居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2023年3月,两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财产并未分割。王老师认为房子应该属于他自己的一份,于是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张女士向他支付35万元。

法庭审理现场

原告王老师称,购买房屋后,共缴纳契税、物业费、垃圾清运运费等费用2万余元,装修费用30万余元。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应得的35万元。

被告张女士辩称,房子是结婚前购买的,钱是父亲送的礼物。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贷款是直接用她的个人公积金偿还的,所以房子是个人财产。房屋契税、物业费、垃圾清运运费等各种费用也转给对方代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父亲将钱转给了她,张女士支付了房屋的购房款。而且,该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并未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密切的私人关系和独特的特征,根据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应认定这笔钱是张女士的父亲捐给女儿的,而不是原告和被告。至于原告主张缴纳房屋各项税费2万余元,根据支付宝转账记录,这笔钱来源于张女士出售私家车的4万元收入,转入原告账户。上述费用均由张女士实际承担。对于房屋装修费用,原告仅作单方面陈述,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装修费用的支出。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应承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结婚期间,需要偿还的银行贷款全部从张女士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截至2022年6月,结婚登记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住房贷款。因此,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住房贷款和增值费用不应由原告和被告分割。

另外,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原告承认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同居……居住”在一起不到一个月。”涉案房屋首付于2022年7月1日支付,房产证于2022年9月14日领取。从这个角度看,该房屋实质上是张女士的“婚前财产”。感觉。综上,涉案房屋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由原告和被告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被告张女士所有,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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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永浩

通讯员李雪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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