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法典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学术界围绕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存在着不少争论。大部分关注点集中在雇佣合同的命名上,试图为具有一定从属属性但又不能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类似劳动者”提供服务。“劳务提供者型”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实施将对协调两岸关系产生广泛影响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劳动立法改革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传统辩论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劳动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主流观点认为,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独立的内容体系和独特的调整原则,与民法有明显区别。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相关法律部门的官方分类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以劳动法为主体的社会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并列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般民法规则不适用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许多法官认为这是无需解释的常识。
然而,这一观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尽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仍然是平等主体,并没有跳出民法规范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虽然已有劳动争议仲裁的初步程序,但仍需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最关键的是劳动法规则不完善。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虽然对劳动法规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总体上仍不完善,无法为劳动法的调整提供依据。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充分体现在劳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因此,即使是主张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也承认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与单行法和一般法有关,并认为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在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在符合基本精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劳动法是特殊私法的观点近年来在劳动法领域兴起,并日益成为关于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较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规则
特殊性和普遍性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意味着劳动法的规则必须具有特殊性,例如劳动者用人理由的合法化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特殊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优先保护的需要。
在设计特殊规则时,必须回答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规则有多特别?其次,规则的制定是否需要符合民法典背后的一般民法原则。这两点现行的特别劳动法规则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例如,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不符合民法中关于合同有效为解除合同前提的共识。会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先确认无效再解除的现象。
劳动法规则的不完整性意味着需要用一般规则来补充。以合同效力状况为例,如果劳动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苦恼、缺乏判断力等,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不公平,受害人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效力状态除了有效或无效之外,是否还有可撤销的状态?
上述问题的回答均涉及民法通则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如上所述,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否定适用民法通则的倾向,导致了劳动争议在同一案件中与地方裁判规则的不同裁判。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地方立法设立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者脱产学习时的劳动合同待遇作出专门规定,因此起草成军队,或者其人身自由受到法律限制。民法规定,对于合同中止,没有一般规则。为了方便适用,地方立法“创造”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可以预见,如果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不理顺,这种乱象还将继续存在。
民法典实施后
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虽然民法典的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劳动关系,但如果进行深入解读,就会发现民法典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里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二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地位为特殊的诉讼时效。并在立法上明确了民法典与劳动法既是一般法又是特别法的关系,是参照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立法承认地位。
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劳动法规则必须与一般民法规则相协调。以年龄为例,由于劳动法中有最低就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如何与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协调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认为,依据是《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但两者并不完全协调: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坚持外出打工,且其监护人坚持他应该在学校读书,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多少?回归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则,对劳动关系领域做出特别规定,应该是协调两者关系的方向。
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明确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将进一步推动劳动法特别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两者关系明确,意味着劳动争议法律适用不再存在任何歧义。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可以填补因劳动法规则不完善而造成的裁判规则空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消除地方裁判规则存在的理由;此外,出于对一般规则的广泛适用会淡化劳动法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的担忧,也将促使立法机构加快完善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步伐。这对于被公认为七大法系中最弱的社会法来说,意义不言而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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