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工伤应该怎么赔偿法院会判精神损失费吗(超龄人员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案件
李某,女,1957年8月6日出生,农村户口。她生前是一家工具厂的员工。她没有申请退休,也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1月20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3月7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回家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下班后属于工伤。
原告某工具厂于2007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其职工李某办理工伤保险;被告某区社保局也一直接受原告为其职工李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6年9月2日,原告某工具厂向被告区社保局申报了李某的工伤待遇。被告当日作出《回复》的陈述,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8岁),并认定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为了补偿。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被告采取新的行政行为。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发生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及时减少工伤待遇而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某工具厂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保局应当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论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1.《工伤保险条例》不排除超龄人员
我国现有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才能基本实现养老需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远远不能满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需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第《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条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的,适用第《工伤保险条例》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元。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的适用范围。
2.为雇员参加保险的雇主具有信托权益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意味着当职工因工受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费,从而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对参保超龄人员因工受伤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的信赖利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发生事故受伤的,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保险等,010-30,000。这一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保险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工伤保险条例》号中指出,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受其现用单位聘用,且现工作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他们的保费。在职期间因工发生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支付工资。本案中,李某属于超龄人员,工具厂一直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局也一直在接受工具厂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某工具厂对此有信托权益,李某员工若被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应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相应待遇由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