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是什么(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在哪)
文字/来源:行政法
1.关于事前登记和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证据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前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对事先登记和证据保全的法律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对证据预先登记和保全进行了分析,“证据登记和保全是指在证据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行政机关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存的证据当场登记、记录,暂时封存、固定,并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转移、毁坏、隐匿,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制定。”
3、提前登记、保存证据的部门有专门规定。特殊情况下允许异地存储是执法实践的需要。不少部门在程序规定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就地存放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有其他不宜就地存放情形的,可以异地存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异地存放的物品。”
4、事先登记、证据保全与强制扣押的区别。在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以证据登记、保全的名义将涉案物品移送行政机关管理的场所或者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以证据登记、保全名义实际扣押,损害了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权利。持有,违反法律规定。在实际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少行政机关采用预先登记、保全程序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扣押、异地保管。这种登记保全行为实际上具有行政强制中扣押行为的属性,司法判例中也对此有所论述。此类登记行为视为扣押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先登记、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但不少行政机关无法在涉案物品登记保存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进而出具处理意见书告知当事人。预登记物品的结果将在下一个案件完成后被没收。物品未返还当事人,物品是否转入扣押程序。
5、案件查获物品的处理建议。一是对于需要规定证据等用途的知识证据项目,建议办案机构尽量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固定证据,未经专人授权,不要提前登记保存。法律法规。二是对预先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在7日内处理完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退还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以及后续办理案件需要没收的物品,必须履行扣押程序。三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批物品属于办案时需要没收的违法财物,必须一开始就采取行政强制扣押程序。请勿使用注册和保存程序。简化办案程序,避免后续扣押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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