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契约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
【解读民法典】
作者: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的法治,借鉴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的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它是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我国传统社会虽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但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却有着悠久的历史。民法典的制定与法制历史的继承密不可分。传统法律中的好法律、原则和理念被创造性地运用到现实法律的创造中。纵观民法典,我们可以看到,它所规定的大部分基本原则都是历史积淀和新时代我国优秀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果。
自愿原则和“两相一致”理念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与传统法中“两相同”的理念具有文化传承性。古代社会的契约称为“合通”,又称“两合”。比如《唐律疏议·名例四》就说是“两相和谐卖的那个”。“和谐”就是“和谐”的意思。当不同主体通过协调达到相互同意、相互同意的状态时,就是“和”。用当今民法术语表述,就是“意思自治”,即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缔结民事法律关系。
“两阶段相同”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西周中期形成的“格伯贵”铭文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格伯自愿将四匹良马卖给土生,土生付出三十田地。薄熙来回来后,铸造了铜簋,记录了这件事。又如北宋太平兴国九年(984年)现存的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记载马寅等人将土地卖给史进作为墓地。全文一百余字,“愿意”一词出现了三次。相反,违反民事活动中的和谐原则,不仅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还会使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
公平原则和“法平等水”理念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来已久。“法”字篆书为“狋”,其含义解释为“平如水,则随水而行;粗糙,则触之不直;若删除了,它就会跟随它”。“匌”是独角兽。当发生纠纷时,它会用独角兽将不守规矩的一方触走,从而使社会秩序变得公平如水。
在古代社会,法平如水的观念不仅深入人心,而且也被历代的法律法规所一贯维护。《张家山汉简》载:“若起火而迟火者,罚四十两,并烧债。”如果火灾造成他人损失,不仅要处4两罚款,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资治通鉴》据记载,唐高宗永徽元年,发现中书令褚遂良低价购买他人房屋,大理寺判其以铜。根据《唐律》,量刑明显过轻,不公平。侯遂良、大理寺少卿均被贬官。明弘志第《问刑条例》号规定:“不得违法典当土地、物品等牟利”。诸如此类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案例表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来不缺乏正义、平等的精神价值,也是当今法治的动力,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遗产。
诚信原则和“朋友信赖”的理念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传统社会有着丰富的文化土壤。孟子曰:“朋友有信”。这里的“朋友”概念并不特指那些与自己关系密切、感情深厚的人,而是泛指普通的社会关系。任何与自己打交道的人都应该被视为朋友。最重要的是“信”字。在汉字中,“信”与“诚”是可以互相教导的。诚信不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道德观念,在“孝、忠、礼、义、廉、耻”八德中位列第四。也是大家安居乐业的人生信条。因此,有“人无信不立,事业无信不兴”之说。等等民间谚语。
传统的法律体系在维护完整性方面非常强大。《周礼·秋官·司约》载:“大合同皆以宗仪书写,小合同以丹徒书写。……不信者,受墨刑。”重要的合同必须刻在宗庙的彝族器皿上,一般的合同必须写在红竹帛上。凡是违反诚信、毁约的,都会受到墨刑的惩罚,让别人明白自己是一个不守诚信的“老人”。《汉书·刑法志》俗话说“皮之刻骨,终生不衰,刑罚之痛,怎能不道德”?隋唐时期,民事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会受到鞭打或笞刑的处罚,而且还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凡违反契约而不偿还债务,一匹以上者,二十日鞭打二十条,二十日加一级。有罪者,处六十鞭刑。”手杖,三十匹,加两级,一百匹,加三级,每令补偿。”宋、元、明、清各代基本沿袭了这一规律,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由于失信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且违法成本较高,民事和经济交易中的失信行为者往往愿意接受调解,以避免去找政府和遭受肉体上的痛苦。这就是民间调解在古代社会发展起来的原因,调解以其及时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反过来又促进了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它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能够有效应对诚信危机。
公序良俗与“法服人情”理念
民法典第八条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说与“法顺人情”的古代传统一脉相承。法家的代表人物谨慎地说:“法非出于世间,也非出于地土,而是出于世间,合乎人心”。法律是人们制定的规则,但它只是人类心理的一种文化。因此,有“法立法,礼以仁”之说。只有符合理性的法律制度,才能有助于公正秩序的建立,良好风俗的形成,否则,就可能败坏道德。比如秦朝“法治”实行《分户令》,强制父子分开居住,从而断绝了亲人应有的亲情;汉代以后,沿袭儒家思想,提倡同富贵贱曹魏时期,下令“排异子”,严禁父子分家。从隋唐到明清,法律禁止“异族”。《出身富贵》不仅倡导了孝敬亲人的道德风俗,而且妥善解决了养老的社会问题。
晚清以来,“父慈子孝”、“夫妻义”等家庭美德被很多人无情贬低。当今社会,赡养费纠纷逐年增多,离婚纠纷不断飙升;“扶弱扶贫”、“守望相助”等社会公德被忽视,存在助老者被敲诈、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现象。针对不良习惯,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部分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并在离婚过程中设置“冷静期”。数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总编“民事责任”一节规定:“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施救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识,无疑是对“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的法律传统的创新发展,必将为构建和谐家庭、美化社会风俗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光明日报》(版本07,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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