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劳动纠纷需要哪些证据才能立案)_重复
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劳动仲裁和诉讼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不少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往往面临证据不足或举证能力弱的困境。提高举证能力尤为关键。那么,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需要收集和保留哪些证据呢?本文对常见劳动争议中的证据清单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梳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载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其他合同文件;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单、工资条、社保证明、就业通知书、就业登记表、《工作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考勤打卡记录、承担并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参见第(一)条;
2、实际用工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入职时间的约定、入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通知等文件;
4、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违法解除、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5、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收款记录等工资支付记录用于计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
(3)盗窃、拖欠工资的证明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参见第(一)条;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以往正常支付工资时的工资金额;
3、工作打卡记录、完成工作任务数等,证明实际工作天数和应付工资金额;
4、工资单、工资卡银行对账单等,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并据此计算用人单位扣缴、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
5、索取劳动报酬的证据:如索赔通知、工资要求、信件、聊天记录、短信等。
(四)倡导工伤保险待遇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参见第(一)条;
2、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材料;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材等费用发票;
5、职工工资及其他收入证明、工资单、银行对账单、付款记录等;
6、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据,如社保缴费明细、缴费凭证等。
2.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大量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其主张的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后果自负。”
3、具体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者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工资支付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招聘《登记表》和《申请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入职及离职时间
用人单位声称的入职或者离职时间与劳动者声称的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管理劳动者的入职登记表、辞职交接表、劳动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入职或者离职时间。入职和离职时间。
(三)是否拖欠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的具体数额由雇员证明,由雇主证明工资已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减少或者缓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提供减少或者缓付工资的理由。
(四)加班费的领取
劳动者应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知晓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工伤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6)其他
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聘、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仲裁时限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影响规定期限规定的仲裁期限;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不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还要积极寻求权利和救济,并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注意保留各种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和物品。仲裁、诉讼过程中,必须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主张,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提交证据,并根据其他证据及时收集、提交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当事人的证据,以确保各个证据是相互排斥的。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有效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供稿:广州市第四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广东正平天诚律师事务所成员柯晓霞。策划:广州市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来源:中国工程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