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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罪多久可以出国旅游(怎么查自己被限制出境)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越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活动、接受恐怖活动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秘密越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越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非法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集体非法越境的;

(三)招揽、诱导他人秘密越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非法越境的;

(五)受到非法越境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越境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关规定。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困扰实践的突出问题。规范执法司法标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

关于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

根据《解释》号第五条规定,非法越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于非法出境次数,实践中尚不清楚是每次非法出境入境算一次,还是非法入境(出境)与后续非法出境(入境)合并计算一次。一。

《意见》认为,行为人非法越境后并不一定返回,在计算非法越境次数时要求相应的非法出境和非法入境也不现实。

基于此,《意见》第8条规定:

“非法越境的数量将根据非法出境和入境的次数来计算。”

同时,考虑到非法越境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为保证案件的办理符合罪刑相称的原则,本条进一步规定:

“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回国的,或者非法出境后自首的,一般应算一次。”

关于结伙偷越国(边)境人数的计算

根据《解释》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三人以上结伙非法越国(境)”的,构成非法越国(境)罪。

鉴于未成年人非法越境(境)的特殊性,《意见》规定:

“在确定偷渡‘团伙’人数时,16岁以下的人不计算在内。”

关于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认定

三人以上非法越国(边)境,是《解释》规定的非法越国(边)境罪定罪的条件之一。

实践中,对于非法越境(境)人是否在组织者或运输者的安排下意外结伴出行,如乘坐同一交通工具或通过同一路线非法进出境等,存在一定争议。可以算是一个帮派。

《意见》团伙跨越国(境)境走私,是指走私分子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走私行为的情形。犯罪故意和执行行为均具有主动性。

相反,非法越境者作为组织、输送行为的对象,对于同行者、同行人数、出行路线缺乏选择性。他们在组织者和运输者的安排下被动结伴出行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团伙。否则,既不符合《解释》的初衷,也会造成刑事打击范围过宽的问题。

基于此,《意见》第9条规定:

“非法越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非法越国(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团伙’。非法越境的人在某个组织中,在承运人或运输者的安排下意外结伴出行的人,不被视为‘团伙’。”

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境)国境罪以“情节严重”为定罪门槛。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况和“情节严重”的涵盖项目。

根据实践反映的情况,为有效控制跨境犯罪,筑牢国境疫情防线,有效维护国(境)边防管理秩序,《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安全法》规定的涵盖事项第十条《解释》第五条结合行为动机、行为手段、犯罪记录等进一步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诉而秘密越境的;

(二)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非法越境的;

(三)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境)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被判处刑罚后二年内非法越境的。”

关于偷越国(边)境案件的管辖

妨害国(边)边管理犯罪地域范围大、行为链条长、涉案人员分散。管辖、取证、审查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

鉴于此,《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干扰国(边)境管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

十三、妨害国(边)边管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危害国(境)管理犯罪的实施地点包括准备场所、过境地、扣押地以及其他与危害国(境)管理犯罪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

14、涉及多个犯罪地点、妨碍国(边)边管理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有争议,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上级公安机关联合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办案实践来看,对于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入境的案件,一般都是先逮捕非法入境者,然后在进一步取证后,再逮捕组织者、运送者。

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组织管辖、运输进行地、走私分子进入地等不利于案件侦查,扣押地可以也视为犯罪结果地,《意见》第十三条将扣押地纳入妨害国(边)边管理犯罪的犯罪地区范围,其规定:

“妨害国(境)管理犯罪的实施地点包括准备地点、过境地、扣押地以及其他与妨害国(境)管理罪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

非法越境案件也可能受到准备、扣押和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地的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为适宜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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