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手术工伤赔偿标准最新(二次手术工伤赔偿标准表)_重复
案件
李某堂于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18日在沉阳联谊机械设备制造厂工作。
2012年7月17日,李某堂在工作中受伤。同年7月30日,李某堂被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18日,被沉阳市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7月18日,李某堂与沉阳联谊机械设备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12日,李某堂前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李某堂于2014年12月1日出院,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06元。
2015年6月1日,李某堂向沉阳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第二次手术期间的医疗费.06元、误工费2459元、护理费1900元、伙食补贴950元。元,交通费500元。
2015年6月5日,仲裁委员会发出驳回通知书。随后,李某堂就上述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意见
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正式实施劳动活动。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并按照《劳动法》缴纳相关费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和工伤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给予劳动者领取工伤待遇。
本案中,沉阳联工机械设备制造厂已为李某堂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18日,李某堂与沉阳联谊机械设备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沉阳联伊机械设备制造厂向李某堂发放残疾人就业补贴,沉阳联伊机械设备制造厂向李某堂发放残疾人就业补贴。李某堂申请了一次性医疗补助,经工伤保险管理局批准后,李某堂将领取该补助。现李某堂要求沉阳LY机械设备制造厂支付第二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支付李某堂的第二次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非沉阳联谊机械设备制造厂因原因,李某堂请求沉阳联谊机械设备制造厂支付第二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堂请求工伤保险管理局支付第二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理。
一审结果
根据第《工伤保险条例》号第三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八条、第010-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堂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李某堂不服一审判决,向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堂辩称:第一,虽然李某堂的第二次手术是在与沉阳龙云机械设备制造厂解除劳动关系后进行的,但手术的发生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工作时发生的情况有关。因工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沉阳联工机械设备制造厂应承担相关费用。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工伤保险局已为上诉人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未获得过该补贴。
被申请人沉阳联工机械设备制造厂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的工伤保险管理局辩称,上诉人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管理局应当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用于后续治疗。经单位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已由工伤保险管理局于2016年7月支付。上诉人要求的损失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伙食补贴和二次手术费用已经包含在一次性医疗补贴中。工伤保险管理局义务已尽,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意见
沉阳连伊机械设备制造厂已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7月18日终止。现上诉人要求沉阳连伊机械设备制造厂支付第二次赔偿金。2014年11月12日。医疗费用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请求沉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不予审理。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来源:沉阳劳动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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