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解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内容)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因未及时提取合同货款而产生坏账、坏账。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一些经营者在加强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的同时,将矛头指向了员工。
例如,孙茜所在的礼品公司,除了在会计、销售管理上实行“按酬劳”制度外,还在劳动合同中制定专门条款来实行这一制度。可以说,这套制度能够强化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并且不会损害员工的利益。但在某些时期、特殊情况下,这一制度暴露出许多缺陷。
发生在孙干身上的一个特例是他申请辞职的时候。由于他要辞职,他要求公司将自己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他作为提成,但公司坚持实行提成制,并扣留了他的工资2万元。为此,双方还打起了官司。
案件基本事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孙谦辞职时,公司因其劳动合同规定,在收回合同款后才发放工资,因此公司临时扣除了2万元佣金工资。
孙谦认为,公司克扣其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司认为,不仅是孙茜,整个公司的销售人员都是这样发工资的。这种做法既是惯例,也是合同中规定的,因此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孙茜说,他于2015年8月中旬加入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底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工资根据销售业绩确定。
2017年8月12日,孙倩通知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将辞职,并希望公司结清其当年7、8月份的销售提成。
办理辞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孙茜:你7月、8月的佣金共计11万元。由于其中3笔合同款尚未到账,涉及2万元的佣金,我们只能支付给您9万元。剩余金额将在稍后支付。
孙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全部佣金,双方发生纠纷。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公司确认了孙茜的履职情况和应付佣金金额,但以合同和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公司提交的第《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号称,销售员佣金应在合同款收回后的次月10日前由公司支付。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及公司制度规定,正常情况下,收回合同款后即可支付佣金工资。但对于与Sun公司解除关系的员工,其佣金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次性支付,不能等到款项收回后再释放。
近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立即支付孙茜相应工资。
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宏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业务提成制度是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的主要薪资制度。其表现形式一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其大部分内容是:先付款后支付佣金,即收到销售人员的销售资金后才支付销售人员的佣金。这种佣金支付也称为佣金工资或绩效工资。
佣金工资是劳动报酬。由于员工取得了销售业绩,公司有法定义务按照公司规定的提成比例或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
实践中,不少企业实行先付款后佣金制,即收到合同款后才支付佣金。这样做的直接作用就是避免潜在的坏账和坏账,防止销售人员恶意与客户串通,通过虚假合同骗取业务佣金。
张律师表示,按酬制提成确实是一种比较合适或者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始终坚持“支付佣金”就符合法律。一般来说,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实行佣金制度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也不会与员工发生任何纠纷。但遇到员工辞职等特殊情况时就不能这样做了。
本案中,孙茜与公司的纠纷由此产生。仲裁委员会之所以做出上述裁决,当然是因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如果公司在员工辞职时不兑现员工的离职前佣金,仍然坚持收取佣金,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和混乱。
首先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款是否要收回,其法律性质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企业以未收回工资为由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业务佣金,就会混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如果公司坚持支付佣金,则应由离职员工收取。此时,该员工已经辞职。他应该以什么身份去向第三方客户收款?向离职员工索要工资,自然是一种工作行为。既然是工作行为,公司是否还需要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看似对企业不利,实则为企业消除了很多后顾之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