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工伤用人单位赔偿标准(保安工伤用人单位赔偿多少)
案件:白某与某分公司、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
白是一家黄金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6日凌晨1点左右,他下夜班时,在该公司厂区空压站门口,被为该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巡逻犬咬伤私处。案发当天,白某立即被某分公司、某金融公司员工送往某医院、某医院救治。随后被转至某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被狗咬伤。〈〉。同年5月8日,白某办理出院手续,共住院12天。某省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治疗结果已治愈。2016年8月18日,某黄金公司向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认定白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白某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综合要求。根据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委员会随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白某为工伤。事后,某黄金公司向白某赔偿了工伤待遇。2016年12月20日上午,白某与某分公司就白某被该公司巡逻犬咬伤的侵权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虽然双方对巡逻犬造成伤害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赔偿金额争议较小。但协商未果,白某遂向法院判令某分公司、某公司保安连带向白某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67491.34元。
律师解读
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分公司作为巡逻犬的饲养者,未能充分履行看护保护职责,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应当对巡逻犬咬伤白某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白某的用人单位已对白某因工受伤进行了赔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保安所在单位已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对其因工受伤给予工伤赔偿。这是国家对员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员工享有的基本权利。正确的。尽管白某在领取工伤赔偿的同时又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不存在相互替代、补充关系。工伤赔偿产生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而侵权赔偿则产生于侵权的法律关系,所以白除了有权依据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外,还可以以其与两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为由,向两被告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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