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两个地点之一申请仲裁:工人的实际工作场所;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具体办事机构一般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然而,可能存在多个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原则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劳动合同先行履行地有管辖权。职工在多地工作,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多个,且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以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最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当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或者因岗位、用工方式等特殊性,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本身不确定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随着“互联网+调解仲裁”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网上申请仲裁的相关工作,实现了“多走数据、少当事人跑腿”的目标。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申请仲裁,相关争议仍应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受理。
总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向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当多个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时,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处理。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网上申请仲裁,但仍需保证相关争议被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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