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法条和司法解释(贷款诈骗罪法条分析)_重复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引进资金、项目等,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重复超过贷款价值的担保等行为。以抵押品或者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数额较大的,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仅凭上述概念,是否所有虚构材料、虚构事实就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呢?事实上,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完整的犯罪要件,而虚构材料仅满足其中一项犯罪要件。
【案例介绍】
2010年6月,王某与另外两名村民以“连带担保”(即三人相互信用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了5万元贷款。王某向银行提供了一家私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月收入证明4000元,贷款审批表用途栏填写“养殖业”。王某贷出贷款后,连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以每月2%的利率借给他人。
2011年7月,王某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5万元。根据银行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王某从未在私营企业工作过,也没有将5万元贷款投资于养殖业。因此,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对案件的看法】
对于这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是,王某从未在私营企业工作过,也没有在养殖业投资过5万元贷款。其在此基础上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贷款过程中虽然捏造了收入证明和贷款用途,但其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编者分析】
这里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该条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一)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以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金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五)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实践中,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放贷时必须谨慎,要求贷款人提供一些正式信息,如收入证明、贷款目的合同等。然而,一些贷方为了获取这些信息的方便或困难而不得不伪造。关于贷款用途,一些贷款人在审批表上填写符合银行要求的合法用途,然后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上述现象在银行贷款中比较常见,但不能仅仅因为贷款人捏造事实就追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非犯罪的界限。有些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还款,在申请贷款时伪造收入证明、夸大财产状况、伪造付款合同等,这些行为都是客观行为,是确定贷款金额的关键。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贷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般情况下,贷款人的犯罪主观意志不会明显表露。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需要借助客观行为进行甄别和判断,必须根据贷款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分析,而不是仅仅根据贷款人的某一项虚假行为进行判断。贷方,确定贷方存在诈骗贷款行为。
本案中,由于王某将贷款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导致王某因他人无力偿还而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说明王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尽管王某提供了虚假收入证明,且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但这两种情况均不足以证明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因此,他缺乏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成分。元素。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银行应起诉王某还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虚假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以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
(五)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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