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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权的规定(劳动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4)金融债务5

关键

1

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2

原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续诉讼须适用一般管辖

3

即使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意外伤害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4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

赵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开始在某县某某公司XXXX项目担任瓦工。2018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赵某某正在浇筑混凝土时,架板发生断裂。赵某某摔倒受伤,胸椎骨折。赵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被诊断为工伤,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并被停薪停职5.5个月。赵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并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责令某某公司支付工资、工伤待遇共计358311元。及其他费用。

A法院认为,本案审理前,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赵某某与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根据劳动争议来确定管辖,而应根据一般地域,即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来确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3月24日,A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B法院。

B法院认为围场法院的移送裁定不当,遂向C高级人民法院报案。

C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的事故伤害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

即使根据A法院民事判决,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也是因事故受伤的赵某某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该事故发生在A自治县,A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也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的。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起诉和受理阶段,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

本案中,赵某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A法院管辖范围内,故A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裁定不宜将案件移送B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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