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管辖地法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
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但在遇到劳动合同纠纷、被拖欠工资时,不少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下面,法官将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尚然然
现任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
问题一
法官,我不是长清人,但我的老板是长清人。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他欠我工费。我可以去长清法院起诉他吗?
法官的回答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2
法官,我是长清人,但我的老板不是长清人。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他欠我工费。我可以去长庆法院起诉他吗?
法官的回答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产所在地为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由于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即原告居住地应当为合同的履行地。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问题三
法官,我不是长清人,我老板也不是长清人。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在长清为他提供了劳务。现在他欠我工费。我可以去长庆法院起诉。
法官的回答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不在长清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清法院管辖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产所在地为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由于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因此,原告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但原告住所地土地也不属于长清管辖。
综上,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清管辖范围内,故长清法院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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