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后悔怎么退加盟费说只有三天冷静期(加盟品牌不想做了怎么退回来)
特许经营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很多加盟商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希望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退还加盟费。这个时候,两方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如何退还加盟费对于加盟商来说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那么如何正确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呢?
一、案例简介
2021年7月10日,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同意该公司授权程某在贵州经营该公司业务,并向程某收取特许经营费。在与程的洽谈过程中,该公司承诺负责提供全程指导、选址、店面设计、培训等一系列支持工作,并在抖音等平台发布多段广告视频宣传其业务。合同签订后,程某按照合同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共计5万元,并两次前往该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程某发现该公司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承诺的全面支持没有到位,专卖店选址和准备工作也被拖延。其承诺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与宣传严重不符。程先生多次与该公司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退还押金,但该公司拒绝退还款项,至今未予处理。
程先生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程某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裁决。
2.焦点裁决
1.关于争议协议的终止
原告称,因被告在店址选择上未能提供全方位的落地服务,故请求解除涉案合同。为此,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举证目的有异议。认为由于原告个人原因,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举证目的有异议。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就店铺位置进行过沟通。被告对原告店铺地址的选择提出了相关意见,并派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根据原告2021年9月1日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解除纠纷协议的原因并非被告服务不良,而是原告个人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纠纷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由于本案纠纷协议的履行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原告请求终止与被告签订的纠纷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押金返还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存款合同于存款实际交付时成立。保证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得作为保证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清偿或者追回。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诉争项目特许经营费为12.8万元,法定保证金金额为2.56万元。因此,尽管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为原告提供了课程和精选店铺,但多出的24400元并不具有押金的效力。该地址提供的服务会产生相关费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产生的费用超过押金金额。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判决
2021年7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同意:1。鉴于乙方的申请,甲方授权乙方自2021年7月10日起取得一定金额至2022年7月9日,旗舰店经营授权,加盟费12.8万元,次年免费换证;
2、乙方加入:后将获得以下支持(1)获得正式授权和认证(2)获得“一定的教师培训、评估和认证”。(潜能系统包括:专注-集中智力、创造力-精神创造、记忆-铭刻于心;技能系统包括:思维训练-思维导图、记忆方法-巧学背学习法、拼图-魔方);(3)获得相应的授权培训体系教案;(4)获得专业的筹备指导、专业的店面设计及开业运营体系规划;(五)获得仪器仪表30套;(6)合作期间持续的专业和业务咨询;
3、为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甲方向乙方收取市场保证金1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将积极维护公司产品和品牌形象,不再签订合同。若发生违约且无跨地区经营活动,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4、合同一经签订,即按合同规定履行。加盟费作为乙方获得总部授权、专家策划、专业培训及相应区域保护的门槛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特许经营费一次性全额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先向甲方支付5万元作为初始项目启动资金(押金),余款在乙方首次招生结束时支付给甲方;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专业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产品;(2)乙方确定营业地点和辅导人员后,经书面申请,甲方可在总部为乙方培训4名员工;(3)乙方如需要甲方派人上门培训、开业指导、活动支持等,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本轮工作。-甲方派出人员的行程交通、食宿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凭证,称:收到了原告押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就实施事宜进行了沟通,原告还参加了被告的相关培训课程。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落地店面定位服务,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80条第1款第(2)项、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的规定,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2款解释第90条的规定,010-原告程某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第30000号合同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判决终止;被告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七日起终止。当天,原告程某就被退还了24400元。
文/来源:21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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