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可以集体仲裁吗法院(劳动纠纷可以集体仲裁吗)
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同一单位多名劳动者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起来相对困难。处理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有什么特殊程序吗?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提名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该文认为,对于涉及10名以上劳动者且有共同请求(如用人单位同一要求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的劳动争议,没必要所有人都提出共同要求。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可以推选代表参加。这种制度一般称为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涉及同一用人单位10名以上劳动者的纠纷可以按照集体劳动争议机制处理;涉及不同用人单位的争议,即使有共同诉求、人数较多,也不宜按照集体劳动争议机制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可以推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具体怎么做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十名以上劳动者发生纠纷,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提名三名劳动者。”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必须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选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超过5人。(注:立法者可能认为少于3人不具有代表性,超过5人则无法体现提名代表参加仲裁的效率。)在仲裁实践中,如果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封推荐函推荐代表,各方需签署确认代表推荐,并明确代表权限。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人同意”外,代表人参与仲裁对其代表人有效。代表人有权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进行和解的,应当在代表人推荐书中授权;如果代表推荐信中没有授权,则涉及上述具体事项时,当事人需要决定是否授权。同意。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未协商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成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选举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除代表推荐制度外,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还有以下特别规定:
1、在案件受理和通知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优先立案审理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自争议申请仲裁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仲裁庭成员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日期和时间。听证会地点以及当事人的其他事项。
2、在送达程序方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送达仲裁文件且职工人数超过十人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署仲裁文件,仲裁文件在收件人住所留存或者邮寄,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送达三日后即视为送达。保留或张贴日期,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3、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审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按照三方原则,由仲裁庭审理。也就是说,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不能由一个法庭审理。
4、在协商、调解、仲裁程序方面,根据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开庭前自行协商,或者先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加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关于开庭地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7条的规定,仲裁庭地点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的地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可以简易办理的,办理程序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限制。例如,它们可以由一个法庭审理并可以以简化的方式处理。一定条件下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平均年工资;(3)双方同意简易和解。仲裁委员会决定以简易方式处理争议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并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涉及十人的集体劳动争议,可以选举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处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的专门规定。那么,调解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如何实施呢?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争议标的为同一共同诉讼的,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争议标的是同一类型的共同诉讼的,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因此,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归为普通共同诉讼。
对于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物属于同一类别,当事人人数较多,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经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选举代表人参加诉讼;无法选定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共同指定代表人。代表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所有参与登记的权利人有效。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数较多,时间不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指定一名代表。当事人不能选定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选代表,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一名代表。”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数为二人至五人,每名代表可以委托一到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有三点区别:一是诉讼中的权利人(劳动者)有登记制度,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有登记制度。登记均在时效范围内。期间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对登记权利人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能选举代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代表,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第三,从代表人数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推荐三至五名代表,诉讼推荐二至五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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