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纠纷的规定(劳动合同关于纠纷的条款)
【案例介绍】
1998年9月30日,王某与国有Z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0年5月,王某向检察院举报Z公司领导干部经济问题。经检察机关核实,该违法行为已被处理,王某的举报行为得到充分肯定。2001年3月,Z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依据劳动合同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维持了Z公司的决定。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认定王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考勤表违反客观规律,不真实。因此,判决撤销了Z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生效后,王某以Z公司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其名誉等行为进行报复,要求Z公司赔偿,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法院立案审查时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者决定,当事人应当使用”。侵犯他们的名誉。”如果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根据本文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应受理。本文来自Dreamweaver
第三种观点是,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因为该案不属于《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Z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查]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之一是,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含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其管理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部门对其所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即使这种内部行为存在错误,损害了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程序解决,不应由法院处理。本规定所称处理决定,是有关部门根据正常工作目的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本案中,前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因王某举报Z公司违法经济问题,Z公司制作虚假考勤表,并利用职权捏造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待王某报复。本案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非出于正常管理目的,而是非法利用职权对王某进行报复的手段和方法。他主观上有过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应予采信。本案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四条的立法初衷和适用范围,故不适用本条规定。另外,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不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其次,检举控告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公民的合法检举和控告,只是公民打击违法行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因举报、指控而被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结果]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因为该案不属于《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Z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含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其管理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所做的结论或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即使这种内部行为存在错误,损害了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程序解决,不应由法院处理。本规定所称处理决定,是有关部门根据正常工作目的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本案中,前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因王某举报Z公司违法经济问题,Z公司制作虚假考勤表,并利用职权捏造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待王某报复。本案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非出于正常管理目的,而是非法利用职权对王某进行报复的手段和方法。他主观上有过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应予采信。本案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四条的立法初衷和适用范围,故不适用本条规定。另外,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不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其次,检举控告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公民的合法检举和控告,只是公民打击违法行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因举报、指控而被Z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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