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的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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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长珍是广东某公司的员工。
劳动合同规定,苏长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6100元(2787+2313+1000=6100),加班工资每月上限为1000元。
苏长珍辩称,她的工资应该由底薪2787元+特殊津贴2313元+岗位津贴1000元组成。
任职期间,公司以基本工资2787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苏昌振认为,应以基本工资、特殊津贴、主管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出的“全薪”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因此存在差异。加班工资。
于是,双方爆发了劳动纠纷。苏长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龄10年以上加班费差额77,469.04元,并追加50%补偿金38,734.52元。
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苏长珍不服,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
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一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经计算,上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苏昌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50%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苏长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省检察院向高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本条所称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雇员。”
从国家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工资与劳动报酬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总额。在明确工资和劳动报酬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工资总额。他们提供正常的劳动力。收入或劳动报酬总额。
2、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具体构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号文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一切形式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和加班工资等,均属于工资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而取得的上述收入,就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类别。但是,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加班工资部分,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本案中,苏长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苏长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每月6100元,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公司会安排苏长珍加班。加班工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因此,苏长珍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该是正常时间工资,即每月6100元。因此,二审判决以基本工资2787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特此提出抗诉,并请求依法再审。
高院再审判决书
高院重新审查加班工资是否应以基本工资计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工资报酬低于工资的150%;(二)劳动者安排休息日工作,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苏长珍主张,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时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工资或全部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号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工资”,对于实行小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本人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用每月基本工资除以一个月内法定工作日数得到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得到小时工资。
因此,公司按照苏昌镇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综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申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院判决如下:维持中院二审判决。
案号:(2018)粤民再295号(当事人均为化名,为了突出争议焦点,对案情进行了简化,仅保留与加班费计算基数有关的内容。
资料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编辑:史慧、孙佳
审稿人:付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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