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起诉吗(约定仲裁管辖无效的情形)
【案件事实】王某与李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供应煤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单独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李某的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市通州区。随后,王某按承诺供货,但李某未能按约定及时付款,目前仍欠部分货款。于是,王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通州法院受理此案。[不同意]本案争议焦点为通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或单独达成仲裁协议但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是否属于法院诉讼协议管辖已验证。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或审判”,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法院诉讼和仲裁裁决的协议无效,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否则无效。通州法院无管辖权,王某只能向李某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单独的仲裁协议。事实上,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明确的法院诉讼方式,当事人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因此,该协议的管辖权有效。通州法院有管辖权。【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地位,有权决定是否从事某些民事活动、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决定民事活动内容的权利、当然,当事人也有权决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民事纠纷的解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的意思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判断。因此,在判断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权是否有效时,应重点探究当事人的本意,而不是单纯依靠字面意思。(二)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实际有关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的确定基于以下因素:第一,争议的性质应为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其他类型的争议不受协议管辖;第二,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第三,可选择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当事人发生争议且一方提起诉讼时,必须以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为唯一管辖法院;第四,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该协议有效,否则该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单独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虽然表面上双方都同意诉讼和仲裁解决,但由于没有单独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实际上只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而合同签订的法院是法律允许的法院。同时,也不违反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综合判断,结合原意,双方决定向合同签订地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方法。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有效,通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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