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逮捕的条件和程序(二次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第二次批准逮捕时间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会危险。需要逮捕的,应当批准逮捕。法律没有规定第二次逮捕需要多长时间的概念。后侦查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没有时间间隔要求。第二次仍与第一次一样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请求向检察官当面供述的;
(三)调查活动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节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报批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第二批抓捕主要针对首次抓捕,证据不足但嫌疑重大的人员。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一旦找到足够的证据,就可以立即逮捕。因此,第二批抓捕没有具体时限。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经批准后方可逮捕。经侦查取得进一步证据,认为依法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再次申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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