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多久,过期怎么办(取保候审期限最长多久才能出来)
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尽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理解。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了简要概述。我自己的看法。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尚未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时在场、不被拘留、不暂予释放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审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拘役的;附加处罚可以单独实施;(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并取保候审的,不存在社会风险;(三)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中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取消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审理后,应当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手续。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审查和起诉。《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释放或者撤销取保候审。《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二、对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质疑
对于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存在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
1.审查有关起诉时限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变更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暂停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照常审查起诉。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笔者对取保候审案件期限的理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适用上述相应审查起诉期限不存在争议。问题是,当他取保候审时,上述相关期限是否仍然适用?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释放;需要进一步侦查审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一年,公诉人与法院之间不累计计算。那么,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期限应该是多长呢?首先,需要准确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一是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在押;二是其申请理由是相关办案机构无法在期限内完成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但核查和审理需要继续进行;第三,结论是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应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该规定虽然关注的是当事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但其隐含的结论必然是被拘留人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不应被释放。保释候审。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的规定,否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审查起诉案件的法定审理时间最长为一个半月,并没有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取保候审还是拘留。审查起诉期间取保候审的案件,仍适用这一规定。多年的实践证明,过去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后来延伸到检察部门、公诉部门,现在简称第一检察部门。只是标题发生了变化,其核心功能并没有太大变化。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申请系统上线前,办案部门也对此类案件办理时限的规定进行了适配。2012年12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申请系统上线后,办理此类案件的时限规定没有变化。
三、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带来的变化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升级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此次升级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系统内取保候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是多长?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编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刑事检察业务总论》,教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七章第一节。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说明:(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不能结案的,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继续办理。(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结案。对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限。(三)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的,办理期限自采取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结案,审查起诉期限不受1个月限制。(四)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期限自逮捕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原取保候审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2014年1月《简答网》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不能解决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此,010-30000专业人士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有可能是对犯罪嫌疑人在押案件审查起诉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对采取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案件,在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但必须尽快审结。
3、有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伤害案件等,虽然办案部门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在程序上,往往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为主。对取保候审案件也存在认识误区、处理不及时的问题。
4、建议。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不得因案件取保候审而拖延、搁置、中止审查。应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对于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结案。对于情节复杂、逮捕期限不够的取保候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结案,不能认为无限期结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编辑|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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