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四条六项赔偿标准(工伤十四条六项赔偿是什么)
如果员工提前上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记者近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按工伤处理。
事实上,这一规定将工伤的发生范围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因工受伤的权益,为职工提供工伤的间接保障。保险福利。不过,《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比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一小时或者几个小时从居住地出发,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上下班”引发了不少争议。
多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孟定军法官认为,从字面解释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员工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居住地之间。在途中。
但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职工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综合考虑。“上下班通勤”将根据空间、时间和目的三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上下班通勤”的空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空间是指员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的合理路径,包括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径,以及空间。让员工能够处理自己的工作、家庭和工作。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路径(如菜市场买菜、接孩子放学等),或因大雨道路不通、异常堵车等特殊情况合法绕行的路径。鉴于现实的复杂性,根据《规定》第六条所列“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况,对“居住地”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理解。“住处”通常是指单位提供的场所。宿舍、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实际居住地或常住地等;“工作地点”一般指一处或一处、固定或不规则的工作地点,也包括往返于多个工作相关地点的员工。工作场所、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者经本单位同意的其他单位之间必须经过合理区域等。
2、“上下班”的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是指劳动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或者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所需的合理时间。判断“合理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的距离、道路是否畅通、交通类型和性能、气候变化等因素。“合理时间”的“起止点”也是关键因素,不仅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起止点,还包括员工早上班、晚下班的起止点、和加班。
3、“上下班”的目的因素。“上下班”的合理目的,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或者处理与“上下班”密切相关的事项而采取的路线。如果员工前往其他地方处理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合理的事项,则该行程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提前上班、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提出异议,也不能成为妨碍“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律理由;相反,劳动者提早上班本质上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目的范围。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提前从居住地出发,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提前上班是为了赶赴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任务,那么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上班途中的交通应视为与上述“上下班通勤”一致。“途中”的空间、时间和目的三个因素应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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