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查宣告失踪案件时间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宣告失踪案件时效是多久)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内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为失踪者设立财产托管人,使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正常化。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点:
(一)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去消息之日;
(二)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后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居住地基层法院申请申报。
(1)识别利害关系方,包括:
被诉人的近亲属;
被告的代位继承人;
对被申请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2)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为利害关系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3.法院公告
失踪人居住地基层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
4.失踪声明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其失踪。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设立失踪人员财产保管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担任财产代管人。
监护有争议,或者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监护能力的,法院应当根据保护失踪人员财产的原则,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财产代管人。人。
【提示】宣告失踪的后果只是设立财产托管人。它不能改变被申报人的财产关系,也不能改变被申报人的婚姻关系。然而,如果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时,就可以构成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理由。
2、财产托管人的职责
(一)行使失踪人债权,履行失踪人债务。财产托管人为了履行托管职责(例如为了履行被宣告人的债务),可以在必要时处分托管财产。
(二)失踪人的债务归属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债务的履行,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
(三)因保管职责提起诉讼的,财产保管人为原告或者被告。
三、财产托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一)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财产管理人。
(二)财产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保管的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托管的无偿性质,财产受托人只有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财产托管人不是“财产托管人”,而是“物业管理人”,负责代表失踪人主张债权、履行债务。因此,出于托管义务的需要,财产管理人有权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例如变卖以偿还失踪人的债务。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1.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下落得到确认。
(二)程序条件:利害关系方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失踪人员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失踪申报,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二、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
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将代管财产移交给被申请人,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内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虚构宣告人的死亡来终止婚姻关系、激活继承关系、终止或启用停滞的社会关系。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内仍然下落不明。
(一)原则上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必须不少于2年;
(三)因意外事故导致该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生存可能性不大的,不需计算失踪时间。
上述4年、2年失踪期限的计算与失踪人员申报制度相同。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居住地基层法院申请申报。
(1)识别利害关系方,包括:
受访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对被申请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利害关系人:
一、被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或失踪;
其次,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障相应的合法权益。
(2)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有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属于利害关系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障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3.法院公告
失踪人居住地基层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的长度为:
(一)原则上为1年;
(二)因发生事故导致公民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证明有生命危险的,死亡公告期限为3个月。
4.死亡公告
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目前,确定被宣告人死亡时间的规则是:
(一)判决日原则上为死亡日;
(二)因事故被宣告死亡且下落不明的,以事故发生日期为死亡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申报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申报人遗产的继承开始。
2.如果被宣告未死亡怎么办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判决在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一直有效。撤销死亡声明的法律后果不会自动发生:
将财产返还给声明人不会自动发生;
声明人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发恢复。
(3)此外,被申报人仍被视为“在世人”。这意味着:
被申报人的人身和财产仍然受到保护;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人履行的合同、遗嘱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宣告死亡而影响。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被宣告人未死亡。
(二)程序条件: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对利害关系人没有命令要求。
2.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退货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返还义务人
“根据继承法”,即根据继承法第《民法典》条规定,取得声明人财产的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有返还义务的人。相反,“按照继承法”以外的方式取得声明人财产的人没有义务归还该财产。这里,有两种情况可以“按照继承法”取得声明人的财产:
一是直接取得,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第《民法典》条直接取得声明人的遗产。此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是有返还义务的人。
二是间接取得,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申报人的遗产,然后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申报人的遗产。此时,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是返还义务人。可见,间接取得的基本特征是,最终占有申报人基于继承代码《民法典》的财产的人,其所有前任均基于继承代码《民法典》取得了该财产。
退回范围
首先,如果是“可返回”,则返回原始对象。“可返还”的情况是指应当返还的财产如果物理存在或者具有价值,则应当返还给实体或者价值。
其次,如果“无法退货”,将给予适当补偿。“不可返还”的情况是指应返还财产的实体和价值不复存在的,返还义务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可返还”是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原物”一词具有双重含义,既指事物的实体,又指其价值。
(二)婚姻关系
原则上,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即无需办理结婚手续,仍具有婚姻关系。有两个例外:
配偶再婚。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的,即使再婚后离婚,撤销被宣告人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也不能恢复。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婚姻的。
(三)恶意诱骗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利害关系人明知被申报人未死亡,为继承被申报人的遗产而故意隐瞒这一情况,导致被申报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对被申报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利害关系人应当返还被宣告人的遗产及其继承的孳息,并赔偿被宣告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
2、申请人仅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如果利害关系人同时请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则由于每次申请均为有效申请,法院应宣告死亡。
三、住所
住宅,是指自然人合法的空间所有权,是自然人居住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自然人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一、自然人的住所原则上为户口登记地。
2.自然人迁出户籍地后,迁居地前,其原户籍地仍为居住地。
3、自然人的户口登记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这里,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居住地并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住院治疗的除外。可见,经常居住地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主观上有意长寿的;
(二)客观连续居住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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