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司法解释二(劳动纠纷司法解释二何时实施)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时间限制吗?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文总结了确认劳动关系时常见的10个法律问题,供您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参考。
1、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第: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2、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局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3))雇员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劳动关系仍然可能存在。
3、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其大学生身份不能限制其劳动主体资格。因此,如果您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间为用人单位工作,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大学生仍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否就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停薪休假的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因企业停产停业而长期休假的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5、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是否会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期限没有争议的,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纠纷案件。
6、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法规。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职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本案中,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7、如果您在退休年龄前工作并继续工作至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后的这段时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法律规定应当全面理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来衡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参加工作并在本单位继续工作至退休年龄的人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视为终止。
8、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当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延续到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
9.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法。可见,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个人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
10、农民轮换等特定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农民轮换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雇佣制度,历史遗留下来的雇佣关系不能依据现行劳动法体系进行调整和评价。按照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号和199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号确定。农民轮岗的身份和性质的确定,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解决。此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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