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一切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口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录时间的,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仅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称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然而,他可以为了纯粹的利益而独立实施民法。与其智力和心理健康状况相称的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因智力、精神健康恢复而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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