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股权(股权啥意思)
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指股东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根据股东的身份可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公司的股权是确认股票的权利。股权主体是股东。一般来说,公司是由合资企业组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人格并不重要。因此,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关于股权实体有两个特殊问题:(1)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二)股权主体可以是复数,即同一股份或者出资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拥有的,形成股权共有。
股权内容
1、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以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请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按照投资于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所能分配的股利只能累计实现的利润,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63(3)条和第270(2)条规定,公司的股利分配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累计已实现的利润。该法律还要求公司在分配股息之前弥补损失。公司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使用公司资金分配股利属于违法行为。该法第277(1)条规定,任何收到股息的股东如果知道或合理地应该知道其收到的股息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则必须将部分收益返还给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应对已知由资本分配的股息分配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2、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股东等。董事人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作出以下决定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补偿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均以一定比例投票权通过,投票权数量与股权比例相对应。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公司资本中各股东的权利与公司成立时或公司存续期间的出资额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个股东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并拥有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相等的投票权。
3.选举管理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由董事会实施,因此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地的公司法中几乎没有例外。
4、对公司管理提出建议或询问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但我国《公司法》需要对该股东使其经营的权利做出更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明确该权利是个人股东的权利还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其次,应明确行使权利的时间是随时还是仅在股东大会上;第三,董事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是否明确。对权利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各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二十日前送交公司,供股东审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转让股份或出资的权利
尽管不同形式的公司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法律条件不同,但原则上股东都有权转让其出资。
7、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公司清算时股东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该权利的前提是公司清算时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份公司。
8.优先认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包括资金划转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不存在这项权利。
关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通过立法直接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台湾的公司法也采用了这种做法。有些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通过公司章程或公司权力机构规定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新股时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对于股份公司,根据第《公司法》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由股东会决定股东是否有权优先认购新股。
9.起诉权
起诉权是指当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股东有两种诉讼权利: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个人或者数名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或者其他加害人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此项权利。但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违法、侵权行为。但该规定并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所谓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从属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损害时。当其他管理人员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加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并赔偿公司的损失。例如,日本第《商法》号第267条具体规定:持有股份超过6个月的股东,可以亲自请求公司提起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公司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紧急情况造成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无需等待30天。
我国《公司法》尚未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这也是一个需要完善的领域。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迫切需要这样的规定。在我国,控股股东、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
股权分类
股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自利权和共同利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判例的不同目的对股权进行的分类,即自利权是指专门为了股东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要求分配股利和股利的权利、要求分配股利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ETC。连带权是指为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等。要求查阅账簿等的权利
2、单一股东权利和少数股东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行使是否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份进行分类。也就是说,个人股东权利是一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一般股东权利属于此类权利;少数股东的权利未达到一定数额。根据股份数量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根据第《公司法》号第104条的规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10股以上的股东行使。少数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为纠正滥用多数表决原则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即尽力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不行使或者滥用其权利而受到侵害,并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帮助保护小股东。
3、普通股东权利和特别股东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殊股东享有的权利,例如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