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销原因怎么写(刑事案件撤销原因有哪些)
撤案,简称“撤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经侦查,认为立案的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案,标志着该案不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案件驳回就相当于获得无罪释放结果,这与法院的无罪判决并无本质区别。
《2020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案:
(一)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仍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
(二)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回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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