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最新(合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9月2日,合肥市城乡发展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该局制定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合肥市2018年核发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到期。
六种情况可能导致房屋被征收
根据意见草案,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六种情况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和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恢复重建城市重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这些行为可能不会得到补偿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房屋财产分割、转让、租赁、抵押;以被征收房屋为登记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待遇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赔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形式。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因被征收房屋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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