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程序有哪些(刑事辩护的程序是什么)
1.刑事案件的辩护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检验、检验记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列明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地址、通讯机构、等,并对需要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并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无法出庭的,应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律师已收到两份以上开庭通知,只能按时出席其中一份;庭审前律师发现重要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出庭。
律师在开庭前三天内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请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协助被告申请撤诉。转载于广东扬代律师网http://www.0757lawer.com/yaowen/822.html
2、刑事辩护技巧
1.性质可酌情决定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间接故意相对于直接故意、消极不作为相对于积极行为,都是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从轻处罚时经常考虑的因素。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受贿罪,被动受贿者的处罚往往比主动索贿者的处罚轻,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比直接故意杀人轻。
2.判断主观恶性程度的情况。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的刑罚不同于偶然犯罪,突发犯罪不同于有预谋的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不同于无端犯罪。
3、犯罪后承认犯罪或者返还赃物的酌情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忠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认为他们主动归还赃物,两人均被判处死缓,只剩下陈同庆、杨洪忠“救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立生因走私一般物品罪被判刑。数额巨大,应该判处死刑。但法院因他“案发后投案自首,坦白承认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赦免了他的生命。
4、决定犯罪数量的情节。相对于惯犯、偶犯和初犯,相对于惯犯,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5.关于实得福利的酌情情况。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曲清因走私一般物品罪被判死刑,应判处死刑。法院认为他“不是走私货物的所有人”,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情情节。我国尚未实行判例法,但法院往往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类似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被告如何区分。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为“严重主犯”、“一般主犯”、“次要主犯”三类,量刑层次有所放宽。将共犯按照排名顺序划分为不同量刑类别的案件还有很多。事实上,共犯分为“严重从犯”、“一般从犯”、“轻微从犯”等多种类别。这也是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主犯之间不同量刑、从犯之间不同量刑的原因。
7.可以避免入狱的酌情情况。只要被告人不再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对于第《刑法》条规定的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院量刑。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刑法》号第63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也将受到法定刑以下的处罚。”尽管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然不能忽视。
我国的法律也规范了公民各方面的权益,也规范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进行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也需要提前做好案情准备。阅读并了解卷宗内容和犯罪过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无罪辩护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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