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怎么办(离职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情形)
辞职时与公司达成一致,确认所有问题均已解决,双方不再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还能向公司主张权益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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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李女士加入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22年7月5日,李女士因公司经营困难辞职,并拖欠2022年5月、6月工资。李女士向公司主张,公司应拖欠其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多次交涉,李女士向公司提出,如果公司解决了她的工资问题,她可以放弃经济补偿。2022年10月15日,李女士与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结清工资并签署确认书,表明拖欠工资已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其他劳资纠纷。
2022年11月15日,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承认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声称这些问题已在工资谈判中得到解决。李女士还签署了一份确认书,表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争议,因此请求驳回李女士的仲裁。问。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李女士签名并按指纹的确认函作为证据。
李女士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并承认自己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提出放弃经济补偿。但她声称,确认函仅代表她的工资已全部结清。她还主动提出放弃经济补偿,要求公司尽快解决她的工资问题。经济赔偿等索赔并未得到实际解决。确认函中所述的“无其他劳动争议”违反了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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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签署的确认函无效吗?
案例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署的确认函应视为合法有效:
首先,确认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一项可协商的权利。本案中,李女士同意放弃经济补偿,并签署了确认书,应视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李女士自愿放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有效。
其次,公司出具的确认书有李女士个人签名和指纹,李女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公司或他人的欺骗或胁迫,也没有证明公司占了便宜。而李女士也承认,何女士在谈判过程中主动提出放弃经济补偿,应该算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
最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应该知道“双方不再发生劳动争议”的含义。尽管李女士声称,她在确认信中表达的只是双方在工资方面没有争议,并没有包括经济补偿方面没有争议,但她未能解释自己对双方的理解存在重大误解。签署确认书时的内容或确认书的内容不公平等情况没有证据,因此无法证明确认书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号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有关程序达成的协议,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视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也反映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综合上述因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公司提供的确认书的真实性、有效性,驳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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