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法规条文最新(工伤赔偿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发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金额,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期限届满但伤势尚未完全康复的,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因工受伤的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工作。”根据“需要治疗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等规定,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3、工伤职工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经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且伤情相对稳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工人需要自费购买辅助器具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一)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果公司转让,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时,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八、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
9、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直辖市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该委员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因工受伤的员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带薪休假?
无薪裁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损伤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区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1、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是员工的主要责任。”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通勤。
12、《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情况有哪些?
(一)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和经常居住地之间;
(二)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路线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
(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13、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号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职工遭受多重劳动的-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期间发生的相关伤害,应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有关待遇时,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按照同一用人单位工伤最高伤残级别计算发放。
14、因工负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15、哪些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
(三)在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费用;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助费和每月残疾补助费;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抚恤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6、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十)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因公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7、职工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应当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含非全日制职工)同时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聘用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分别是员工。职工因工受伤的,由职工受伤时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8、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应提交的材料:工伤鉴定申请表(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严重程度等基本信息)雇员受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补充、更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19、直系亲属赡养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苏老社保[2004]2号规定:赡养范围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赡养范围,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和姐妹们。同时需符合赡养条件,依赖死者提供生前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者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上;
(3)未满18周岁的儿童;
(四)父母双亡,无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五)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六)父母双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
(七)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配偶办理退休手续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者参加保险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死者赡养直系亲属的能力进行鉴定。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死者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参保人赡养的直系亲属应当在参保人死亡前得到确认,并在死亡时仍符合赡养条件;退休人员赡养的直系亲属应当在退休人员退休前予以确认,并在退休人员死亡时仍符合赡养条件。有条件的。
20、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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