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将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仲裁时效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对诉讼中仲裁时效问题的抗辩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未对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对仲裁时效问题作出解释或澄清。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针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一审期间提出针对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成立。已超过诉讼时效。
2、无书面劳动合同二次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上述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第二次工资的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工资仲裁时效期限作出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合同劳动合同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它的计算。
三、特殊劳动报酬仲裁期限
特殊劳动报酬包括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和其他劳动报酬。对于此类特殊报酬的仲裁时效,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领取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上述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适用上述仲裁时效。
至此,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的诉讼时效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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