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起诉有效期(经济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这是喀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远程审理刑事上诉审查案件时上诉代理人一直强调的观点。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基本事实】
事情要从2014年10月19日说起,申诉人王某与受害人韩某、艾某签订装修工程相关协议后,王某以自己有200套房屋需要装修为由,要求韩某、艾某这样做。某人交纳装修押金100万元。王某收到200万元装修押金后,只提供了10套需要装修的房屋,然后短时间内就将押金全部花光。原告经查询发现,王某没有约定的房屋装修金额,多次向王某索要押金后,王某只退还了3.99万元,后又以各种借口拖延,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初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96.01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一项第3项:缺乏实际行为能力。履行,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第四条:接受对方货物、支付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依法向受害人追缴违法所得196.01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经查明事实,认定王某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合同履行。受害人要求返还押金后,他采取逃避手段。王某在处理本案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法官提示】
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挥霍对方交付的货物、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导致申诉财产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王某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明显目的,损害了韩某、艾某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枪械监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讯员|李强
编辑排版|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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