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10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过程是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确定的过程。
2、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检查、鉴定、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查、鉴定、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五)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再次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由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七、申请复检、鉴定、评估的,仅限一次。复验、鉴定、评价的期限与检查、鉴定、评价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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