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刑事犯罪记录在哪里可以查询(刑事犯罪记录怎么查询到)
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号文,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和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构对犯罪分子的客观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形均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回案件、撤回起诉的,或终止调查,则视为无犯罪记录的人。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仅反映查询时平台上已录入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或者拟录用的职工的犯罪记录,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聘用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执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请参阅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的查询申请,由户籍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含180日)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在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询问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便捷服务需要,增加查询受理单位数量,也可采用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
第六条公民在居住地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公民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次数超过3次的,必须提交证明申请目的合理的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表明被查询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拟录用的人员。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七条受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单位询问不符合法定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查询与通知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发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则发给《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反馈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单位查询,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开具《查询告知函》,并注明调查对象没有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异议与投诉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询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应当对询问异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处、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异议申请人应当并另行通知,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出具的文件确有错误的,由出具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并重新签发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院判决有错误,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通知异议申请人向有关法院、检察院上诉。按照法定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使用虚假身份等方式申请犯罪记录查询,不得伪造、变造《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查实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对查询中获得的有关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传播或者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开展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犯罪记录查询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刑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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